- 作者:雨露
- 發(fā)表時間:2022-11-14 16:17:34
哪些情形不予加收稅收滯納金?很多人都對此比較模糊。
1.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2.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guī)定。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guī)定。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第一條
4. 納稅人按規(guī)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后,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
6 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guī)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加收利息。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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