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雨露
- 發(fā)表時間:2022-11-14 15:22:47
企業(yè)已注銷,稅務還會查嗎?股東是否擔責?
01
多家注銷企業(yè)被查!
穿透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7月8日,青島一家已注銷的企業(yè)被查:
案件經過:
本案中,系該公司適用稅率錯誤,本應適用5%稅率的租賃行為按照3%對外開具發(fā)票。企業(yè)于2021年注銷后,稅務機關檢查時,認定該企業(yè)屬于偷稅,由于公司法人已注銷,故向原股東追繳稅款及滯納金。
處罰結果:
應補繳增值稅264831.64元及相應滯納金、城市維護建設稅13073.46元及相應滯納金、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9338.20元,共計287243.30元。
那么稅務機關是否有權穿透追繳稅款?企業(yè)注銷前后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02
稅務機關穿透追繳稅款是否合法?
我們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中的兩條規(guī)定: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通過這兩條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稅務機關向已注銷企業(yè)追繳稅款是合法的,但是也是有條件的!
根據公司法以及高檢發(fā)釋字〔2002〕4號兩個文件,稅務機關有權穿透并向股東追繳稅款,需要滿足以下4個條件中的任意一個:
(1)股東濫用其地位和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其他股東或債權人的利益;
(2)股東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的;
(3)公司解散時股東未履行、未合規(guī)履行清算程序;
03
注銷時一定查三年賬嗎?
有很多老板不愿意注銷公司,一是怕麻煩,二是害怕花錢。
政策上并沒有注銷必須查賬的規(guī)定,要看企業(yè)的具體情況。為什么會有這種說法呢?因為稅款有追征期。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現在很多企業(yè)在注銷時選擇了簡易注銷,注銷時被查賬的情況更有所減少。
值得注意的是:
企業(yè)選擇簡易注銷時,股東需簽署《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并承諾“企業(yè)不存在未交清的應繳納稅款,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結”,所以,如果一旦注銷后被查,一般來說,都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因此,不會受到3年的追征期限限制,而是無限期追征。
當然,對于偷稅罪一定是存在主觀故意的,如果是納稅人對稅收政策理解有誤而出現該類情形,若能夠完整舉證,則稅務機關是否能夠穿透追繳,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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